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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于日前颁布,将于今年5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审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进行处理处罚的范围和依据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界定,为我们准确把握审计执法主体资格,正确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提供了依据和指南。
    
一、 新实施条例中处理处罚条款具体内容
     与旧实施条例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处理处罚的范围和依据更加细化和明确。在第一章总则、第五章审计程序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均对审计处理处罚范围和依据进行了明确界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第三款“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计机关在行使处理处罚权时存在两种误区。
    
一是认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只能依据执法主体明确标明有审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凡是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中没有明确标明有审计机关的就不能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这样大大限定和削弱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权限,也形成对不同问题的处理处罚较为简单笼统和处理处罚不到位,与《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不符,影响了审计执法的准确性,削减了审计执法力度。
    
二是认为审计机关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不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不管被审单位是在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违规还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的违规均可以由审计机关依据执法主体非审计机关的不同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这样扩大并超越了审计机关具有的执法范围和权限,与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不符,势必为审计决定的执行带来风险和隐患。
    
三、 准确把握执法主体资格,正确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界定了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的范围和依据,即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责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只能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对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要依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即一方面可以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执法主体明确标明有审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另一方面如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不管其执法主体有无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也均应按其规定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不受该法律法规执法主体的限制。而对被审计单位除财政财务收支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由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
      
综上所述,审计机关在处理处罚时应明确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能够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二是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审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不作为执法主体的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处理处罚时,要准确把握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以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提高审计决定的落实率,从而有效规避审计处理处罚的风险和隐患。

阜阳市审计局  屈杰

文章录入:北府兵    责任编辑:北府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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